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严禁考试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
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或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经海关查实,应当宣布成绩无效或注销其资格证书,并于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已持有资格证书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经海关查实,应当宣布被代考人成绩无效,同时注销代考人的资格证书,被代考人及代考人3年内均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海关工作人员有泄露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
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或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经海关查实,应当宣布成绩无效或注销其资格证书,并于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已持有资格证书者冒名代替他人考试的,经海关查实,应当宣布被代考人成绩无效,同时注销代考人的资格证书,被代考人及代考人3年内均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海关工作人员有泄露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