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