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三年五月一日起实施。1997年4月21日发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3号)和1997年4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2号)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