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房屋建筑设计是指为人类生活与生产服务的各种民用与工业房屋及其群体的综合性设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的职责是: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的职责是: 第六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第八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第九条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内分别设立监督委员会,按管理权限对一级或二级注册建筑师在执业中的违纪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按条例规定配合行政机关或… 第十条 注册建筑师协会是由注册建筑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其主要职责是: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