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的职责是:
执行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法规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实施办法;
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执业等方面的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内与二级注册建筑师相关的其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执行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法规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实施办法;
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执业等方面的工作;
对本行政区域内与二级注册建筑师相关的其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