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的职责是:

制定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规章与政策;

检查监督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执业等方面的工作;

按照对等原则,批准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筑师资格的确认,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的许可;

对与注册建筑师相关的其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