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协助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全国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规章、政策,并贯彻执行;

制定颁布注册建筑师教育标准、职业实务训练标准、考试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定期公告注册建筑师考试信息和考试结果,按注册年度,公布全国注册建筑师名录;

负责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工作,建立注册建筑师考试试题库,审定试题,确定评分标准;

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核发、管理下列证书和印章:

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负责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检查、监督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行为;

负责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筑师机构的联络工作;

负责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筑师资格相互确认、以及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对等许可的审核与管理等具体工作;

负责与注册建筑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