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法规政策;
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考试、注册和执业等方面的实施办法,并贯彻执行;
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核发、管理下列证书和印章:
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要求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受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查和一级注册建筑师全国考试的考务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教育、职业实务训练、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行为;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