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引航机构应当建立引航员技术档案,记载引航员的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引航机构应当加强引航员任职资格管理,如实记录引航资历和安全记录。 第三十五条 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期间应当携带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三十六条 引航员中断引领船舶12个月及以上,重新引领船舶之前,应当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见习引航,通过引航机构组织的考核。 第三十七条 引航员在任职期间发生承担对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进行适任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评估的实际情况要求其重… 第三十八条 被吊销适任证书的引航员,自被吊销证书之日起5年后,可以申请参加比其被吊销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级别低一等级的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三十九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每个引航员建立技术档案,反映引航员培训、考试、评估、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违法记录等信息,并保持信息的完整、连续和安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