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被吊销适任证书的引航员,自被吊销证书之日起5年后,可以申请参加比其被吊销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级别低一等级的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