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引航机构应当建立引航员技术档案,记载引航员的培训、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以及健康状况等信息,并保持连续有效。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