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引航机构应当加强引航员任职资格管理,如实记录引航资历和安全记录。 引航机构应当每年将引航员的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数及安全记录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