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引航员中断引领船舶12个月及以上,重新引领船舶之前,应当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见习引航,通过引航机构组织的考核。

引航机构对上述过程应当保持完整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