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奖惩 第六十七条 对犯人应当实行立功赎罪、赏罚严明的奖惩制度。 第六十八条 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根据不同表现,给以表扬、物资奖励、记功、减刑或者假释等奖励。 第六十九条 犯人有列情形之一,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以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惩罚: 第七十条 对于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惩罚,经过劳动改造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宣布执行。但是减刑或者假释,必须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并且送当地省、市人民法院… 第七十一条 犯人在监管中犯有下列罪行之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由劳动改造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第七十二条 重要反革命犯和惯盗、惯窃等犯,在执行劳动改造期间,不积极劳动,屡犯监规,事实证明还没有得到改造,释放后确有继续危害社会治安的可能的时候,在刑期届满前,可以由劳动… 第七十三条 犯人受惩罚后,确有改悔的显著表现,按照他改悔程度,可以减轻或者撤销对他的惩罚。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