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根据不同表现,给以表扬、物资奖励、记功、减刑或者假释等奖励。
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对所犯罪过确有悔改表现的;
劝告其他犯人的不法行为或者检举监内、
外反革命组织和活动,经查明属实的;
积极劳动,能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节约原料,爱护公共财物有特殊成绩的;
精研技术,有发明创造或者把自己技术教会别人有特殊表现的;
消灭灾害或者重大事故避免损失的;
有其它有利于国家人民的行为的。
一贯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对所犯罪过确有悔改表现的;
劝告其他犯人的不法行为或者检举监内、
外反革命组织和活动,经查明属实的;
积极劳动,能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节约原料,爱护公共财物有特殊成绩的;
精研技术,有发明创造或者把自己技术教会别人有特殊表现的;
消灭灾害或者重大事故避免损失的;
有其它有利于国家人民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