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七章 奖惩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奖惩 第六十九条 犯人有列情形之一,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以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惩罚: 有防碍其他犯人改造的行为的; 不爱惜和损坏生产工具的; 在劳动中懒惰怠工的; 有其它违反管理规则的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