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犯人有列情形之一,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以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惩罚:

有防碍其他犯人改造的行为的;

不爱惜和损坏生产工具的;

在劳动中懒惰怠工的;

有其它违反管理规则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