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重要反革命犯和惯盗、惯窃等犯,在执行劳动改造期间,不积极劳动,屡犯监规,事实证明还没有得到改造,释放后确有继续危害社会治安的可能的时候,在刑期届满前,可以由劳动改造机关提出意见,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经当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后,继续劳动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