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七章 奖惩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奖惩 第七十一条 犯人在监管中犯有下列罪行之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由劳动改造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进行暴动或者行凶或者教唆他人行凶的; 进行脱逃或者组织脱逃的; 破坏建设工程或者重要公物的; 公开抗拒劳动,屡教不改的; 有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