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省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报告和请示工作。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