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凡在偏僻地区、离省会较远、犯人总数达三千人以上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应当成立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监督、检查和指导劳动改造管教队对于犯人的劳动、教育工作、管理方法和奖惩惩制度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委员五至七人,由省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各派代表一人或二人和劳动改造管教队负责人组成。 第六十六条 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省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报告和请示工作。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