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凡在偏僻地区、离省会较远、犯人总数达三千人以上的劳动改造管教队,应当成立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章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