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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三节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三节 生活

第五十条 犯人的衣食标准,应当按统一规定执行,严格禁止克扣、挪用。 第五十一条 为了供给犯人副食品和生活日用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劳动改造场所内设供应站。 第五十二条 犯人每日实际劳动时间,一般规定九小时到十小时,季节性的生产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睡眠时间一般规定八小时。学习时间可以按照具体情况规定,但是平均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少年… 第五十三条 劳动改造机关,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大小设置医务所,医院等医疗机构,并且应当有必要的医疗设备;但是犯人不多的县(市)看守所,可以委托县立医院代为医疗。 第五十四条 犯人死亡,应当作出医疗鉴定,经过当地人民法院检验,并且通知犯人家属和送押机关。 第五十五条 对犯人的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和文化娱乐工具等费用都应由劳动改造机关按照规定标准和实际需要供给。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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