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三节 生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三节 生活 第五十条 犯人的衣食标准,应当按统一规定执行,严格禁止克扣、挪用。 管理犯人伙食,应当在供给标准以内,力求调剂改善,并且应当照顾少数民族犯人的生活习惯。 第三节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