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三节 生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三节 生活 第五十一条 为了供给犯人副食品和生活日用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劳动改造场所内设供应站。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