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三节 生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195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管理犯人制度 第三节 生活 第五十二条 犯人每日实际劳动时间,一般规定九小时到十小时,季节性的生产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睡眠时间一般规定八小时。学习时间可以按照具体情况规定,但是平均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少年犯的睡眠和学习时间应当适当延长;参加劳动的犯人,每日有一小时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犯人的休息日,一般定为每半月一次,少年犯每周一次。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