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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海关总署对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海关总署负责签证机构及其印章、签证人员、联络点等信息的对外备案,开展原产地电子信息对外交换。 第二十一条 签证机构负责本机构空白原产地证书、签证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海关总署负责全国原产地证书签证统计。 第二十三条 海关总署和签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签证工作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贸促机构发现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海关,并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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