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海关总署负责签证机构及其印章、签证人员、联络点等信息的对外备案,开展原产地电子信息对外交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