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原产地核查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原产地核查 第十八条 货物进口国(地区)主管机构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的,签证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由海关总署对外备案的联络点统一反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