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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原产地核查

第十六条 签证机构在预先核实原产地、签证审核以及实施后续监管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原产地核查: 第十七条 签证机构依法开展原产地核查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货物进口国(地区)主管机构提出原产地核查请求的,签证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由海关总署对外备案的联络点统一反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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