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签证机构在预先核实原产地、签证审核以及实施后续监管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原产地核查:

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明出口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生产加工记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实地核查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等涉及原产地确定的相关信息。

原产地核查时间不计入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