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签证机构收到原产地证书申请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信息和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信息和材料符合规定且出口货物符合相应原产地规则的,予以签发原产地证书;

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原产地规则的,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