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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审核和签发

第四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 第五条 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商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原产地证书申请信息,提交出口货物商业发票等证明货物原产资格、…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出口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 第七条 签证机构收到原产地证书申请后,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八条 签证机构可以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签发原产地证书。 第九条 签证机构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以纸质或者电子方式保存原产地证书副本和申请材料。 第十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以纸质或者电子方式保存证明出口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相关材料。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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