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责令其归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本条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或者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当事者和其单位,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条例》第三十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参照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乱砍滥伐或者毁坏公路花草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当事者对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公路征费人员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属于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公路主管… 第六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