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当事者对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诉;对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还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