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公路征费人员的,由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属于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查处。

对超出国家规定使用范围,挪用公路规费于其他建设和开支的,银行有权拒付,审计、财政部门有权追查、索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