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由各级公路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公路管理人员受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负责人指使、纵容而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除追究其本人责任外,并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