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