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本条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警告,责令暂停施工,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限期迁出规定范围。
罚款。
对已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失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赔偿公路损失;情节严重的,另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
警告,责令暂停施工,待完善防护措施后复工;限期迁出规定范围。
罚款。
对已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失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赔偿公路损失;情节严重的,另处以不超过公路损失赔偿费2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