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对擅自动工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并酌情处以罚款。

对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立即责令停工,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