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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

第二十五条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第二十六条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除另有指定的外,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 第二十八条 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裁决请求的,裁决程序终止。 第二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 第三十条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决定应当写明下列各项: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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