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将下列信息通报世界贸易组织:

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出口药品的名称和数量;

进口方;

强制许可的期限;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述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