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提供的信息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专利权人陈述的意见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十八条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程序终止。 第二十条 经审查认为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成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在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除另… 第二十二条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写明下列各项: 第二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还应当在该决定中明确下列要求: 第二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将下列信息通报世界贸易组织: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