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经审查认为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
请求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或者第八条的规定;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或者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强制许可请求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其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强制许可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
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者不真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除另有指定的外,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