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六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除另有指定的外,专利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