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五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五条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