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请求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机构的盖章。
附加文件清单。
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