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二章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六条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第七条 强制许可请求涉及多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应当按不同专利权人分别提交请求书。 第八条 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第九条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十条 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 第十四条 请求人可以随时撤回其强制许可请求。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程序终止。 第十五条 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 第十六条 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已生效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