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六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六条 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