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条 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