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